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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于2023年5月1日至1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来自170多个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1800余名代表参会。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以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次会议。节能司有关负责同志作为副团长参加斯德哥尔摩公约相关会议。
会议就新增受控化学品、鹿特丹公约新增附件八提案、斯德哥尔摩公约遵约机制、巴塞尔公约提高法律清晰度等议题进行了磋商,最终达成近60项决定。斯德哥尔摩公约下,会议最终决定将甲氧滴滴涕、得克隆、UV-328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消除类),并同意保留得克隆和UV-328的特定豁免。此外,历经11次缔约方大会谈判,斯德哥尔摩公约遵约机制于本次会议最终达成。